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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可以入股有限公司了

2017-05-12 法律风险管理


【编者按】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显而易见,现行公司法上对于出资形式的要求与合伙企业法不同,不接受“劳务”出资。

2017年1月1日起,广东自贸区横琴片区出台全国首部人力资源出资办法,鼓励企业家、创业者、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以其自身知识、技能、经验出资入股。


据横琴新区工商局局长吴创伟介绍,人力资本出资立法全国范围内也仅有上海浦东、温州等个别地区进行过初步试点,且均未大范围实施,并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珠海横琴新区出台的办法,可以说这是国内首次系统、全面的人力资本出资立法。

以下是横琴的文件,同时也将之前浦东和温州的文件附后,供参考。

1

广东省横琴新区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


2016年12月29日,珠海横琴新区发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人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发挥人力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自贸片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本,是指依附于公司股东人身,在一定期限内以劳动、服务等形式提供给公司,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预期经济效益的人力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的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横琴自贸片区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自然人股东可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


第四条【人力资本出资比例限制】人力资本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六条【对章程的要求】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人力资本股东姓名、人力资本内容、出资额、出资期限等。


第七条【出资协议】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全体股东应当签订人力资本出资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人力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人力资本内容、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二)对人力资本出资额的评估办法;


(三)人力资本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全体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人力资本出资协议。


第八条【出资期限】 人力资本出资截止时间不能晚于人力资本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人力资本出资的实缴】 人力资本出资期限到期,人力资本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始终维持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的,视为股东完成人力资本出资实缴;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人力资本出资评估】 人力资本出资额由全体股东协商评估,或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全体股东确认。


第十一条【一次性作价入股】 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其他公司;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出资信息公示】 公司依法公示出资信息或者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出资信息时,属于人力资本出资的,应当公示或者列明为人力资本出资。


第十三条【股权转让或退出】 人力资本股东在人力资本出资履行期限内不得转让其股权或者退出公司;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同意人力资本股东在出资期限内转让其股权或者退出公司,需要评估人力资本实缴出资额的,按照出资协议确定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责任条款】人力资本股东、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浙江省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

2006年2月1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一、为进一步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大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规范人力资本出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本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范围:在温州市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适用行业范围:人力资本较为集中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创意性产业。


(三)适用登记类别:上述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和注销登记。


四、人力资本出资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报经市人力资本出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一次性投资入股。人力资本出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


五、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六、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必须与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订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七、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八、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九、以人力资本出资设立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人力资本评估作价报告。


(二)市人力资本出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作价报告的确认文件。


(三)经全体股东协商将评估值全部或部分折价确认签字的作价协议。


(四)人力资本出资股东与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签订的承担人力资本出资部分连带责任协议。


(五)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十、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权一般只允许转让给以新的人力资本投资的其他股东,也允许其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补足。受让股东以人力资本出资的按第九条规定提交所有材料,受让方人力资本评估作价值不足转让金额,不足部分必须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出资,如果不足部分无法出资应办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登记。非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除提交《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第九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协议。


十一、公司变更其他登记事项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相抵触的,应将人力资本出资变更为其他方式出资。


十二、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必须是在该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等。该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十三、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必须保证自身的人身健康安全,如果出现该股东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使公司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其他股东有权提出减少或转让其人力资本出资额的要求。


十四、含人力资本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对人力资本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人力资本与其他出资方式同比例减少;对人力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可以减少其他出资方式的出资,但人力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30%,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得少于最低限额。


十五、公司注销清算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非人力资本出资股东除对公司承担其出资额责任外,还应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清算过程中,当公司非人力资本资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应以对等的其他方式资产弥补人力资本的出资部分,或由其他方式出资的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十六、公司章程中涉及人力资本必须载明相关规范条款:


(一)出资者责任条款: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载明。


(二)股权转让条款:因涉及人力资本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一般只允许转让给以新的人力资本投资的其他股东,也允许其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补足。


(三)减资条款:含人力资本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对人力资本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人力资本与其他出资方式同比例减少;对人力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的,可以减少其他出资方式的出资,但人力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30%。


(四)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含人力资本公司注销,必须提交审计报告。在清算过程中,当公司非人力资本资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应以对等的其他方式资产弥补人力资本的出资部分,或由其他方式出资的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十七、本试行办法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3

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2008年10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为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浦东新区的发展,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力资本的定义: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三、人力资本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并出具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


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当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五、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就该人力资本作价入股达成的协议;评估作价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六、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七、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本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公司清算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转自:七八点股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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